财务制度 financial system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及资金管理,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,根据国家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以及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:

一、   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财、物。

二、投资收益

三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条  本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:

一、  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公益活动。

二、  奖学、奖教,助学、助教。

三、章程中没有涉及又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特殊公益活动。

第四条  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,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8%。

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
第五条 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

第六条 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。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,为业务及会计年度。

第七条  基金会按照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,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
第八条  会计业务的职责及权限

一、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、政策、制度,监督各项财务收支业务,确保其合理、合法、合规,保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。

二、遵守《会计法》及有关法规,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,参与制定公益活动计划,编制财务收支计划,开展经济活动情况分析。提供会计核算资料,保证和监督各项工作计划的执行。

三、真实、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,及时记账、算账、结账,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报送财务报表,并接受监督和检查。

四、按理事会通过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,支付各项公益活动资金,并监督其使用情况。

五、负责记账、算账、报账,保管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、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。

六、按照支票与印鉴分管的原则,与出纳密切配合管好支票、印鉴。

第九条  出纳业务的职责及权限

一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,做好现金库存管理、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。

二、负责办理银行存款、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,根据收付原始凭证,及时记账,做到账款相符,账证相符,账物相符,不出差错。

三、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、领购、填制、保管、回收、缴销。

四、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。

五、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、报销。

第十条  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。理事长为本会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。或受理事长委托,行使相应的审批权。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,不得超越审批权限。

第十一条  经费审批由理事长批准

第十二条  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流程

一、支付申请。本会在办理各项用款前,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单,注明用途、金额、预算、支付方式等内容,经审核人审核后,并将相关的文件或材料,在申请时一并附上。

二、支付审批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、权限和相应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批。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,审批人应拒绝批准。

三、支付复核。会计负责对批准后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,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、权限、支付项目是否在年度预算之中的项目,复核无误后,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。

四、办理支付。出纳应根据复核后的支付申请,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,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记账。

第十三条  年度经费收支预算之外使用资金,由副理事长审核,并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。

第十四条  资金存储银行、购买国债等有关保值、增值等不同资本运作方式,由理事长审定。

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

第十五条 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,库存现金不得超越核定的限额,超越库存现金的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。

第十六条  本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:

一、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,包括支付个人的各种奖金、资助金、慰问金。

二、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、培训等,按规定交纳的费用。

三、按章程规定支付三分之一理事的个人劳动报酬、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福利及补贴。

四、用于购买个人的农副产品、水果的支出。

五、其他临时而确实需要支付的款项。

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,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。

第十七条  个人以现金形式捐赠的资金以及取得的其他现金收入,要及时入账,不得私设“小金库”,不得设账外账。

第十八条  严格按照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等国家规定,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,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,办理存款、取款和结算。

第四章 票据及印章的管理

第十九条  加强对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

一、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,按相关规定登记、领购、填制、保管、回收、缴销。

二、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,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,严防空白票据遗失。

三、发票(收据)由会计负责,按相关规定登记、领购、填制、回收、缴销。

四、发票(收据)填写错误,一式几联加盖作废印章,以备审查。

第二十条 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,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保管,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,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,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。加盖公章应经过批准并登记备查簿。

按规定所需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,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。

第五章 其他资金的使用及审批

第二十一条  其他资金支出主要包括:

一、  制作宣传册、奖牌、奖章。

二、  每年理事大会的会务费、纪念品。

三、  考察、学习、参观等差旅费用。

四、  必要的接待、宴请等费用。

第二十二条  其他资金支出的原则及审批

一、有利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基金会的画册及宣传页,按照发行的范围,要确定长期使用或特定时期使用的不同标准,本着节约的原则,由办公室提出数量、质量、制作厂家、总价格,由秘书长审核、审批,如越出批准权限,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批。

二、纪念牌、纪念章、证书等,由办公室可根据当年使用的数量,报秘书长审核、审批。

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

第二十三条  建立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,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。

第二十四条  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:

一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,重点检查资金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,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。

二、支付款项用途是否执行了年度工作预算和临时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。

三、其他款项的支出是否按章程规定支付。

四、印鉴保管及使用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五条 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26日施行。